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意见》(鲁政字〔2023〕174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指标控制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347亿立方米,地下水漏斗区面积趋于稳定或逐步减少。到2035年,全面建立起地下水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体制机制,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413亿立方米,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在做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统筹安排。(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其中,编制区域工业、农业、市政、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根据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科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除应急取水等特殊情况外,对不满足地下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地区,要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限期开展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取用地下水压减方案,逐步消减地下水取水量,维持合理地下水位。(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加快完成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动态更新机制,积极推行“二维码”应用和“一井一码一档”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调整和压减需求,及时制定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关停计划。(市水务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位监测管理。建立地下水位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地下水位下降过快、埋深较大的,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市水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年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用水户,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按标准要求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校核,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国家或省系统平台。农业灌溉机电井等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应积极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取用水量。(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突出做好农业灌溉地下水管理。严控新凿农用机井,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需新凿机井的,申请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条件和管理保护要求,并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现存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机井,符合办理条件的限期办理完毕,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进行封填。(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应急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部署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利用管理,合理确定地下水储备方案,制定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推进应急备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地下水工程建设管理。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开挖深度达到5米或者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抄送至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地下水临界区综合防控。根据省发布的地下水划定成果,对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加强动态监控与管理,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重点关注平度市漏斗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耐寒作物种植比例。加大水源置换力度,大力推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利用地表水等水源回补地下水。(市水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地热开发取水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进一步规范即墨温泉地热能开发利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防止地下水污染;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强化监督问责,对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追责问责。(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资金投入。拓宽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地下水监测与管理、污染防治等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文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水文地质调查和地下水相关课题研究,提高地下水管理数字化水平。健全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相关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健全诚信档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地下水意识。(市水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水文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